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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房須知

住房須知

取消預定須知

    1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    2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    3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    4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    5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    6.  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    7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定金。
    1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。
    2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。
    3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。